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12 月 11 日)
第9條
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推定為真正之文書,其實質上證據力,由法院或有關 主管機關認定。

文書內容與待證事實有關,且屬可信者,有實質上證據力。

推定為真正之文書,有反證事實證明其為不實者,不適用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