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12 月 11 日)
第8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第二項所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於驗證大 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時,應比對正、副本或其製作名義人簽字及鈐印之真正 ,或為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