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12 月 11 日)
第70條
本條例第九十條之一所定喪失或停止領受月退休 (職、伍) 金及相關給與 之權利,均自違反各該規定行為時起,喪失或停止領受權利;其有溢領金 額,應予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