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12 月 11 日)
第64條
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現役軍人及退除役官兵之遺產事件,在本條 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指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及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依現役軍人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及國軍退除 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之規定處理之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