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12 月 11 日)
第63條
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之權利折算價額標準,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三條規定計算之。被繼承人在臺灣 地區之遺產有變賣者,以實際售價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