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12 月 11 日)
第41條
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者,執行空防任務 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三十浬以外之區域,實施攔截 及辨證後,驅離或引導降落。

二、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未滿三十浬至十二浬以外之區 域,實施攔截及辨證後,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引導降落,並對該航 空器嚴密監視戒備。

三、進入限制區域內,距臺灣、澎湖海岸線未滿十二浬之區域,實施攔截 及辨證後,開槍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或引導降落。

四、進入金門、馬祖、東引、烏坵等外島限制區域內,對該航空器實施辨 證,並嚴密監視戒備。必要時,應予示警、強制驅離或逼其降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