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12 月 11 日)
第38條
在大陸地區製作之委託書、死亡證明書、死亡證明文件、遺囑、醫療機構 證明文件、切結書及領據等相關文件,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 託之民間團體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