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12 月 11 日)
第36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之一第四項所稱特殊情事,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 機關核定者:

一、因受傷或疾病,致行動困難無法來臺,並有大陸地區醫療機構出具之 相關證明文件足以證明。

二、請領之保險死亡給付、一次撫卹金、餘額退伍金或一次撫慰金,單項 給付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以下。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審酌認定之特殊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