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12 月 11 日)
第23條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領取一次退休 (職、伍) 給與後,未於二個月內赴大陸 地區長期居住者,由原退休 (職、伍) 機關通知支給機關追回其所領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