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12 月 11 日)
第20條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所定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不包括下列人員 :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受聘擔任學術研究機構、專科以上學校 及戲劇藝術學校之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博士後研究、研 究講座、客座教授、客座副教授、客座助理教授、客座專家、客座教 師。

二、經濟部及交通部所屬國營事業機關 (構) ,不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 技研究之聘僱人員。

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情報機關 (構) ,指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 條第一項所定之機關 (構) ;所稱國防機關 (構) ,指國防部及其所屬機 關 (構) 、部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