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 103 年 12 月 11 日)
第14條
依本條例規定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該人民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於其原因消失後強制出境:

一、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月未滿。

二、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

大陸地區人民於強制出境前死亡者,由指定之機構依規定取具死亡證明書 等文件後,連同遺體或骨灰交由其同船或其他人員於強制出境時攜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