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刑事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77條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許可進入臺 灣地區,而於申請時據實申報者,免予追訴、處罰;其進入臺灣地區參加 主管機關核准舉辦之會議或活動,經專案許可免予申報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