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刑事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76條
配偶之一方在臺灣地區,一方在大陸地區,而於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 以前重為婚姻或與非配偶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者,免予追訴、處罰; 其相婚或與同居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