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刑事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75條
在大陸地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 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