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刑事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75-1條
大陸地區人民於犯罪後出境,致不能到庭者,法院得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 審判。但顯有應諭知無罪或免刑判決之情形者,得不待其到庭,逕行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