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總則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6條
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 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設立許可事項,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