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總則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5-2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委託、複委託處理事 務或協商簽署協議,及監督受委託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 人之相關辦法,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