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總則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4-3條
第四條第三項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於受委託協助處理事務或簽署協 議,應受委託機關、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之指揮監 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