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總則 (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1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