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組織規程  ( 107 年 06 月 28 日)
第1條
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統籌辦理澳門事務,特設澳門辦事處(以 下簡稱本處)。

第2條
本處辦理與澳門相關事務以及本會指定之其他業務。

第3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承本會之命,綜理處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派駐本處人員,得由本會視需要,賦予適當名義對外。

第4條
本處設下列業務組辦事:

一、服務組。

二、聯絡組。

三、綜合組。

第5條
為業務需要,各機關派於本處之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之任免遷調,應先洽 本會意見後辦理;其他人員之任免遷調,應知會本會。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處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 監督或不適任者,本處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處所定員額內任派之。

第6條
本處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7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