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組織規程  ( 107 年 06 月 28 日)
第5條
為業務需要,各機關派於本處之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之任免遷調,應先洽 本會意見後辦理;其他人員之任免遷調,應知會本會。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處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 監督或不適任者,本處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處所定員額內任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