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澳門辦事處組織規程  ( 107 年 06 月 28 日)
第3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承本會之命,綜理處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派駐本處人員,得由本會視需要,賦予適當名義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