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香港辦事處組織規程  ( 107 年 06 月 28 日)
第3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承本會之命,綜 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派駐本處人員,得由本會視需要,賦予適當名義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