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組織法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5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七人,由行政院院長派兼或聘兼之。

本會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有關大陸政策及重要工作事項,需經委員會議審議協調或議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