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委員會組織法  ( 107 年 06 月 13 日)
第3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整體兩岸關係情勢研判、政策規劃、審議及協調。

二、兩岸文教政策、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及協調。

三、兩岸經貿政策、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及協調。

四、兩岸法政政策、法規、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及協調。

五、關於香港與澳門政策、法規、交流及協商等業務之統合規劃、審議及 協調。

六、大陸政策國會聯繫、國內外溝通說明與新聞發布之研擬、規劃、協調 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