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  ( 87 年 12 月 30 日)
第1條
為統籌處理澳門事務,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 二十條之一之規定,設澳門事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2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

二、聯絡組:關於經貿、投資、學術、文教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資訊 服務等事項。

三、綜合組: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 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3條
本處置處長一人,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一人,襄理處 務。

第4條
本處置組長、秘書、專員、組員及當地僱用人員。

第5條
為辦理第二條所定各項業務,有關業務主管機關應洽詢本會意見後派員至 本處工作。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處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 監督或不適任者,本處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任派之。

第6條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本處處長初評後,報本會轉其 原派機關複核。原派機關核定結果與本處處長初評不同,致受考人年終考 績、考成變更等次者,原派機關應述明原因,函知本會轉本處處長參考; 非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其主管初評後,逕送原派機關複核。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須受本處處長每半年一次之平時考核,並報由本會轉 其原派機關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平時考核,由其主管考核後,逕送原派機 關參考。

第7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8條
本處處長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處長代理處務;副處長亦 未派定前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本會就本處內高級職員中指定一人代 理處務。

第9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