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  ( 87 年 12 月 30 日)
第6條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本處處長初評後,報本會轉其 原派機關複核。原派機關核定結果與本處處長初評不同,致受考人年終考 績、考成變更等次者,原派機關應述明原因,函知本會轉本處處長參考; 非主管人員之年終考績、考成,由其主管初評後,逕送原派機關複核。

各機關所派主管人員須受本處處長每半年一次之平時考核,並報由本會轉 其原派機關參考;非主管人員之平時考核,由其主管考核後,逕送原派機 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