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  ( 87 年 12 月 30 日)
第5條
為辦理第二條所定各項業務,有關業務主管機關應洽詢本會意見後派員至 本處工作。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處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 監督或不適任者,本處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任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