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  ( 87 年 12 月 30 日)
第2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服務組:關於旅行證件服務等事項。

二、聯絡組:關於經貿、投資、學術、文教及社會各界之交流聯繫、資訊 服務等事項。

三、綜合組:關於資料蒐集、問題研究、文書認證、庶務、人事、會計及 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