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組織規程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5條
為辦理第二條所定各項業務,有關業務主管機關應徵得本會同意後派員至 本局工作。

前項人員依其所派機關之命辦理業務,並受本局之指揮監督。不服從指揮 監督或不適任者,本局得報請本會核轉原派機關調整。

各機關所派人員,應就本規程所定員額內任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