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組織法規中,除民選人
員外,定有職稱之專任人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
二、轉任:指現任公務員經原服務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
簡稱原服務機關) 及其主管機關同意,並副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後,
轉至第二條所定之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
三、回任:指轉任人員,自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離職,回至各機關、公
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法擔任專任職務。
四、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指轉任人員在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期間,
依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有關考核規定,年終考核成績列乙等以上或
相當乙等以上年資經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出具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