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 103 年 11 月 21 日)
第2條
現任公務員經轉任行政院依法委託處理大陸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 (以下 簡稱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 專任職務者,於回任公務員時,其轉任方式 、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