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處理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訂定協議處理準則  ( 83 年 01 月 17 日)
第3條
本準則所稱協議,係指受託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與大陸地區法人、 團體或其他機構訂定具有協議或其他相當效力之文書。

協議之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應併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