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權責 ( 82 年 09 月 15 日)
第22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左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超出代行範圍者,由核判人員負責。

二、重要案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管 人員負連帶責任。

三、普通文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 責。

五、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員 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六、引用法令、案例或行文手續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七、文件繕、校錯誤者,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者,由蓋印人員負 責;收發錯誤者,由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 責任。

八、款項、物品收發之遺漏或錯誤者,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 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九、財產處理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 責任。

十、處理錯誤或失當之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十一、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主管人員 負連帶責任。

十二、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之規定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