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權責 ( 82 年 09 月 15 日)
第21條
各處、室處理事務涉及其他處、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如意見不同或有 疑義時,陳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核定;各科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由 該處、室主管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