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權責 ( 82 年 09 月 15 日)
第17條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指導、監督及考核。

二、案件文稿工作分配、擬辦及審核。

三、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之研擬。

五、主管範圍內各種重要業務報告及審核。

六、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七、本處、室日常業務處理。

八、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