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權責
( 82 年 09 月 15 日)
第16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各處、室文稿核判。
二、機密文件撰擬。
三、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四、計畫報告核閱處理。
五、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劃分之核議。
六、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七、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