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議規則  ( 86 年 12 月 10 日)
第9條
委員會議紀錄,應分秘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紀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下次會議議事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 裁定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