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議規則  ( 86 年 12 月 10 日)
第10條
委員會議議程及紀錄之秘密部分,應由本會秘書處於會後收回,但出、列 席人員認為有必要時,除極機密及絕對機密者外,得於簽收後攜回參閱, 惟應注意妥慎保管。

前項會議議程及紀錄之保密,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