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顧問遴聘辦法  ( 94 年 01 月 03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遴聘顧問以五人為限,由本會主任委 員就有關大陸問題及兩岸中介事務所需之相關人員遴聘之。

第3條
本會顧問對於大陸事務及本會掌理事項得提供建議,並應親自列席本會委 員會議。

第4條
本會顧問聘期一年,期滿時,應依業務需要、前條所列工作內容及出席情 況,檢討是否續聘。

第5條
本會顧問為無給職。

本會顧問支領政府機關 (構) 、公立學校月退休金者,其支領之兼職費總 額,最高以每月新臺幣二萬元為限,並應填具切結書,同意繳回其溢領之 金額 (切結書如附表) 。

第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