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諮詢委員遴聘及集會辦法  ( 103 年 06 月 03 日)
第4條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每次改聘以委員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