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 86 年 01 月 22 日)
第20條
本會為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協調會報,聘請有關部會副首長、司 (處) 長 為委員,均為無給職;各協調會報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 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