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 106 年 06 月 26 日)
第6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籌設;經審查核可者,由主管機關 發給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及細項:

(一)總體規劃,細項包含設臺宗旨、目標觀眾及其公共性或公益性之定 位說明。

(二)人事結構及行政組織,細項包含行政組織、人事結構與人員編制。

(三)經營計畫及營運時程規劃,細項包含經營計畫、營運時程之規劃、 與觀眾意見處理機制。

(四)節目規劃、內部流程控管及廣告收費原則。

(五)財務結構,細項包含預算收支情形預估、經費管控。

(六)人才培訓計畫。

(七)設備概況及建設計畫,細項包含系統設備概況說明、建設計畫。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三、審查費之匯款單回執聯影本。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二款之文件,應經申請人之主管機關審查後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