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電視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 106 年 06 月 26 日)
第10條
取得電視事業籌設許可者,應依無線廣播電視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規定 向主管機關申請電臺架設許可。於完成架設後,申請電臺執照。

取得電臺執照者,得對電臺內外系統連線整合、音質、影像及製作、發射 、傳輸、接收等系統運作情況作試播。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提報試播 計畫。試播內容應遵守本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