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5條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之評審,由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遴聘專業 人士組成評審小組為之;同條第四款特別獎項之評選,由本部另遴聘專業 人士組成特別獎評審小組為之;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將於本部網站 對外公開。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原則,公正執行任務,且不得干涉其 他組別之評審內容。評審委員均應簽屬切結書,同意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及 對評審身分、評審過程及結果保密,若有違前述規定時,應請辭評審委員 ,並應將評審審查費用繳回本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稱影視局) ;評審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將評審委 員會主任委員姓名對外公開;得獎名單公布後,將全體評審委員名單對外 公開。

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內容創意。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第三條第三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創新性。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