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六年度電視金鐘獎獎勵辦法  (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14條
報名、參賽電視金鐘獎者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本 部應撤銷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 ,並於本部官網公告之。其已領取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 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且於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 不得報名、參賽其他年度電視金鐘獎之各類獎項及申請影視局任何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