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9條
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及參賽作品,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 其報名:

一、參賽節目獎、個人獎之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 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間製播,首次公開播送至少十三集,且應非屬改 作、重製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前已製播之節目。

二、參賽之作品應非屬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委製。

三、參賽節目獎之節目應完整且有固定片頭。

四、同一名稱或同一內容之節目,以報名一節目獎項為限,不得跨項參賽 。

五、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或 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

六、報名單元節目獎者,應於固定時段播出。附屬於其他節目之單元不得 報名。

七、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八、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持、企劃編撰、音效者,應共 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以上分別主持、企劃編撰、音效者,應分別報 名參賽。

九、參賽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與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

十、參賽之廣告,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四月三 十日期間,首次公開製播。

十一、參賽之廣告應以單篇廣告參賽;如以同一系列廣告報名參賽,應擇 其中之單篇廣告參賽。

十二、參賽第三條第四款獎項之電臺品牌創新作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執行且有績效。

十三、參賽第三條第五款獎項之創新研發應用,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 五月一日至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執行且有績效。

十四、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十五、參賽之作品依進口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原產地認 定基準認定,其作品原產地應為臺灣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