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辦法  ( 106 年 01 月 03 日)
第5條
系統經營者申請頻道之規劃及其類型變更許可時,基本頻道同時以類比及 數位訊號播送者,應合併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