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播送本國節目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27 日)
第4條
前條所稱本國節目,指本國節目內容產製業者製作之節目,並依下列基準 依序認定之:

一、以屬同一國籍或地區之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超過主要演員總人數 三分之一,或屬同一國籍或地區之製作人、導播(演)及編劇超過前 開職務總人數三分之一,認定該節目所屬國或地區。

二、從其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之同一國籍或地區人數最高者,認定該 節目所屬國或地區。

三、從其製作人、導播(演)、編劇及主要演員(主角及配角)之同一國 籍或地區總人數最高者,認定該節目所屬國或地區。

四、從其製作人及導播(演)之同一國籍或地區總人數最高者,認定該節 目所屬國或地區。

五、從其標示之節目製作事業、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所屬國或 地區,認定該節目所屬國或地區。

六、從其出資額最大之投資者所屬國籍或地區,認定該節目所屬國或地區 。

體育賽事節目,其主持人或評論人為本國籍者,視為本國自製節目,不受 前項認定基準限制。

音樂錄影帶節目,其主持人或評論人為本國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 為本國自製節目:

一、本國人演唱主要音樂或歌詞。

二、本國人參與編曲。

三、本國人參與作詞。

四、本國境內錄製之現場演唱會巡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