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視事業播送本國自製節目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27 日)
第2條
電視節目中之本國自製節目,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主要時段播出之本國 自製戲劇節目不得少於同類型節目之百分之五十,其新播比率不得低於百 分之四十。